知识问答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747号

®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1-0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精神,为了便于征管,对凡在仓储保管业务中不书立合同的,一律以仓储保管费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从199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贴花。
三、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中“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和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故原“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及“对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有的第三者责任险暂免贴印花”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三字〔1991〕459号《《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第五条企业合并、企业分设的其资金帐簿贴花问题,以本《通知》第九条规定为准。

1991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国税发〔1991〕15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09-18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