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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浙劳人薪(83)15号

®提示: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事局,各地区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过去已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五条精神办理离休的工人,如不符《答复》规定的,应予改正。

二、对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工资发放问题,必须按《答复》规定办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多发部分可不退回。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3]34号
北京市老干部局:

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核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核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核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