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不含以下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方式。青岛市地税局已经按照规定的申报口径,根据扣缴申报的相关信息,为纳税人预先填报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