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分为: 普通解剖、法医解剖、病理解剖。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它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设置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尸体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或自***嫌疑者...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