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致,即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下,以收讫销售款项之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日和开具*****之日中最早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致,即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下,以收讫销售款项之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日和开具*****之日中最早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