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租金可赶上了“营改增”,这可肿么办?弄不好,可就“错位了”
小编认为,在“营改增”节点所收取租金的涉税处理不可“错位”,更不应该“一刀切”,而是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谨慎处理。现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如下: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与承租方签定不动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5月1日向承租方收取2016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252万元。 依据租赁合同计算,每个月的不动产租金为10.5万元(252万元÷24个月=10...
小编认为,在“营改增”节点所收取租金的涉税处理不可“错位”,更不应该“一刀切”,而是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谨慎处理。现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如下: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与承租方签定不动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5月1日向承租方收取2016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252万元。 依据租赁合同计算,每个月的不动产租金为10.5万元(252万元÷24个月=10...
小编认为,在“营改增”节点所收取租金的涉税处理不可“错位”,更不应该“一刀切”,而是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谨慎处理。现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如下: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与承租方签定不动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5月1日向承租方收取2016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252万元。 依据租赁合同计算,每个月的不动产租金为10.5万元(252万元÷24个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