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洪标准

2026-06-08

中心城区内新建、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且不得低于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不含具有抗渗抗浮能力的全封闭地下车库,但车库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确因城市道路接点标高等原因不能满足的,应加装升降式防洪闸等设施)。 新建防洪护岸工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并结合自然地形条件,在统筹滨江道路、建筑、空间安全前提下,确定防洪护岸工程的布局方案和结构型式。 新建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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