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民制度

2026-06-01

1. 靠前等,蒙古人。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2. 第二等,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3. 第三等***(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汉族。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4.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族。 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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