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工作条例

2026-06-01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靠前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建设、卫生、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