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典故
南朝 宋 范晔《后汉书 霍谞传》:“光之所至,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 意思是:在情节或情理上有可以原谅之处,但从道理或法理上说就没有什么可宽恕的——最终结果还是不原谅。 理无可恕,情有可原:道理或法理上说就没有什么可宽恕的,但在情节或情理上有可以原谅之处——最终结果还是原谅。 典故如下: 《后汉书·霍谞传》:“光之所坐;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 唐 陆贽《授王武俊李抱真官封并招谕朱滔诏》:“朕以罪不相及,情有可原,待以如初之诚,广其自新之路。” 明 施耐庵《水浒传》第九七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