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两税法的内容和意义
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