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
靠前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关于修改〈〉的决定》(大连市人民***令第113号)和《大连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4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落户主城区、新市区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