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的有关规定: 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县改市。 县改市主要标准有两条: 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 设立县级市的标准:县人民***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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