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1)金融组织法。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已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金融组织法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是指国家实施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及其修正案、《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等。
3)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管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
4)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而是直接由金融市场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主要法律规范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极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目前我国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营业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