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条约是怎么回事
从国际法来看,条约是国际法的主体按照国际法来规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有四个特征:
靠前,条约是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由于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在当代,国际组织也有能力与国家缔结条约,例如,联合国与美国缔结的《联合国会所协定》。此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也可以订立条约。
第二,条约要按照国际法缔结。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协议,它的订立、效力、解释和适用等问题是由国际法来规范的。
第三,条约要规定缔约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判断一个协议是否为条约的重要标准,空泛的无需实质履行的宣言或声明不是条约。
第四,条约是书面协议。条约包含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需要用白纸黑字写清楚。国际法尽管也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但口头协议比较罕见。《联合国***》专门规定了条约登记制度,显然,只有书面协议才有可能登记。
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条约是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
狭义的条约专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广义的条约有许多具体名称,例如换文、协定、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声明等。不同的名称代表了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协议。
换文、协定通常是指约定具体事务的双边协议;条约一般用于规定国家之间重要事务的协议,例如边界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公约是一般性多边条约常用的名称,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多采用***这样的名称。从国际法来看,一个协议无论采用什么名称,只要具备了上述条约的特征,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
条约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一些分类。最常见的是按缔约方的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个国家缔结的条约为双边条约,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条约为多边条约。还有按条约性质将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国家一般行为规范、对各国普遍开放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主要是规定双边关系中特定具体事项的条约。此外,条约还可根据其内容分为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类别的条约。按照不同标准分类的条约互有重叠。
例如,WTO协定可以说是多边条约,也可以说是造法性条约,又可以说是国际经济条约。如果从是否创建国际组织的标准来看,该协定还可以说是创建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国际组织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