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电报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全文
密码电报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全称为《密码电报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了规范密码电报的加密、传输和解密,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和机关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密码电报,是指具有密级、密标、密封或加密符号等保密特征的电文。
第三条 对密码电报的安全保密,应当遵循安全、保密、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加密
第四条 加密应当根据机关、部门的保密需要,实行必要的加密措施。
第五条 加密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加密方法和加密设备。
第六条 加密单位应当设立加密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加密工作。
第七条 加密材料应当保密,加密符号应当安全保管,防止泄露。
第八条 加密后的密文应当及时传递到接收方。
第九条 秘密加密应当采取双重保密措施。
第十条 加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加密设备,保证加密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 传输
第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传输应当使用保密通讯线路或加密通讯方式,确保秘密传输。
第十二条 传输过程中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保密培训,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禁止在公共场合谈及秘密内容。
第十三条 传输前,应当对密文和电文头部信息进行要素对比确认。接收方应当对收到的电文先进行抽检,确保密文和电文头部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传输过程中的中间节点应当加强保密措施,防止被窃听、抄袭、篡改、截获等。
第十五条 传输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加密管理机构和保密机构,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 解密
第十六条 解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机关、部门的工作需要,严格履行解密权限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解密应当由授权的专人进行,解密后应当及时删去密文。
第十八条 解密后,应当对密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 解密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保密培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禁止将秘密泄露给非授权人员。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关、部门内部的保密事项,严禁在互联网或公开场合公开或传播解密内容或密文。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部门应当根据保密需要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保密领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泄密事件发生后,机关、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密单位应当配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