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的基本标准如下:
1.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常住人口8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卫生室面积达到60平方米,“四室”分开(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2.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3.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4. 设备包括基本设备和其他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基本设备包括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等。
5.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6.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需要有治疗室,药房,注射室,病人打吊瓶房间,至少应当有两名以上医生,室内面积至少八十平米以上,需要有基础医疗设备。
每个行政村有1所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卫生室面积达到60平方米,“四室”分开(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不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卫生室可不设公共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下的行政村有村卫生室(常住人口3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卫生室,加挂牌子);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村,尚未重新核定行政区划前,在地方***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设置临时医疗点;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单独设置的行政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格乡村医生,联合设置的行政村和临时医疗点有固定的合格乡村医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