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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四)本规划以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分配利润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遵循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一)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
(二)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规划、回报股东、社会
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2017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
,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
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015-2017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这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的利
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5-2017年,公司董事会也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在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
利等方式进行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
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还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四条 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并结合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