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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木业”)的委托,

指派黄贞、邹志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宜华木业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木业董事会根据 201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宜华木业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省宜华

、 、

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

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 、

《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址:http://www.chinaclear.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

2014 年 10 月 29 日 15:00 至 2014 年 10 月 30 日 15:00 的网络投票期间内,可以

通过该平台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 13:3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

区莲下槐东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刘绍喜先生主持。

宜华木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宜华木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8 人,均为 2014 年 10 月 27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宜华木业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总数为 392,480,572 股,占宜华木业总股本 26.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宜华木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计 6 人,代 表股份数

35,587,537 股,占宜华木业总股本的 2.4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宜华木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宜华木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该平台行

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其中持股 5%以下的股东

(下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1、 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股东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类别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通过

全体

428,068,109 100% 0 0% 0 0% 是

股东

中小

74,518,510 100% 0 0% 0 0% 是

股东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的表决结果:

因本议案涉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绍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反对 弃权

股东 同意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股数 股数

(股) (股)

全体

61,140,017 100% 0 0% 0 0% 是

2.2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2.2.1 标的公司及标的资产的表决结果:

2.2.2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的表决结果:

2.2.3 对价的支付方式的表决结果:

2.2.4 支付期限的表决结果:

2.2.5 业绩承诺及补偿的表决结果:

2.2.6 奖励对价的表决结果:

2.2.7 恒安兴滚存未分配利润的表决结果:

2.2.8 标的资产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的表决结果:

2.2.9 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表决结果:

2.3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

2.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表决结果:

2.3.2 发行方式的表决结果:

2.3.3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的表决结果:

2.3.4 业绩承诺方认购股份数量的表决结果:

2.3.5 业绩承诺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表决结果:

2.3.6 拟上市地点的表决结果:

股东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类别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2.4 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

2.4.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表决结果:

2.4.2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的表决结果:

2.4.3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的表决结果:

全体 61,140,017 100% 0 0% 0 0% 是

2.4.4 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的表决结果:

2.4.5 发行数量的表决结果:

2.4.6 锁定期安排的表决结果:

2.4.7 拟上市地点的表决结果:

2.5 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表决结果:

2.6 决议有效期的表决结果:

3、《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合同>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4、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5、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6、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7、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8、 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9、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

《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10、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1、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表决结果:

12、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第 2.1 项、第 2.4 项(2.4.1

项至 2.4.7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8 项、第 12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得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以上议案涉及的

关联股东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先生,系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其所持股份数分别为 353,549,599 股、13,378,493 股,在审议相关

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 、

《若干规定》和宜华木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邹志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