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积金贷款
购建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购建自住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均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抚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唯一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属抚州市人民政府,下设十一个内部授权派出的县(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实行全市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管理,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派出机构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各项运作,执行管委会决策和接受财政、社会监督。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员工本着“规范、高效、廉洁、热忱”的宗旨,竭诚为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抚州公积金查询
网上查询
抚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111.75.129.62:7002/fznetface/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网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市直单位办公大楼2号楼116房
电话:0794-8221327、0794-8228827
抚州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温馨提示:
1、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抚州市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房屋类: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三、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四、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
1、维修方案及预算
2、单位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5、属城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合同
2、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的
1、离休证
2、退休证
3、职工离、退休审批件及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
2、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出境定居的
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1、单位及殡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由法院出具)
2、身份关系证明
3、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4、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1、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
2、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