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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22-----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德丰利达公司职员,犯罪金额3000万,退赔非法所得20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2021)京0105刑初22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曾任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柴某,曾任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曾任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纪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项目高额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被告人入职参与其中。现经审计及投资人指认可认定张某某在职期间协助吸收资金3000余万元;柴某涉及吸收资金400余万元。现指控程某某涉及吸收资金6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柴某后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归案。
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程某某退缴6万元,柴某退缴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投资人的证言及出具的报案材料、合同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从犯,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程某某可认定自首,本院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相关合理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德丰利达理财最新消息

刚看完这片,因为之前好莱坞太多这种片子,这部片剧情就显得老土可,不过如果单从国内来看,此片还算不错,怪兽与环境无违和感,虽然肌肉有点僵硬,但头部的细节还可以,人物表演也不算差,值得鼓励的一部电影。